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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区条件及若干优惠奖补政策。_桐城人才网

来源:转载 时间:2018-11-09 作者:桐城人才网 浏览量:

桐城双新经济开发区2009年9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辖3个村,常住人口1.2万人,是桐城市南部新区未来发展的核心区域,也是桐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主导产业有塑料加工、包装印刷、新能源新材料等。

双新经济开发区项目入区条件及若干优惠奖补政策如下:


一、入区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双新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2、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绿化率小于10%。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建设占地面积不大于6%,建筑面积小于15%。一般工业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时按2万元/亩缴纳产出效益保证金。

3、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划、节能减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估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4、一般新建工业项目建设期为自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2个月以内。

二、财政扶持奖:

1、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亩均税收分别达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及以上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税收12.5%奖励。亩均税收每增加1万元,奖励标准递增10%。结算方式为前四年兑现70%,第五年总结算。第六年税收总数超过第五年的,给予超出部分地方留成的50%奖励,依次类推。亩均税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予奖励。

2、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在建设期及投产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和投资主体。鼓励区内企业利用闲置资产引进工业项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规划,由开发区批准同意,并在开发区注册经营。一般租赁工业项目建设期为半年,在开发区注册并依法纳税,投产后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税收12.5%奖励。税收每增加30万元,给予税收递增2.5%奖励。奖励期限为投产后连续三年。

三、突出贡献奖:

1、对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除享受省、市各种奖励扶持政策外,区财政将对当年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法人代表奖励10万元人民币,完成IPO上市辅导备案的再奖励10万元人民币,成功上市的再奖励50万元人民币。

2、区财政每年对单个企业或集团公司纳税总额突破500万元的,奖励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5万元人民币,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亩均税收达5万元以上的,奖励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超出亩均税收的部分;连续三年亩均税收超5万元,且当年实缴税收比上年递增25%以上的,奖励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3万元人民币。

3、区财政每年对亩均税收突破10万元的企业,奖励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5万元人民币;突破20万元的企业,奖励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10万元人民币。

4、对注册总部经济的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区财政每年按市委文件(桐发【2013】9号)规定的标准奖励法人代表或实际负责人。市委文件(桐发【2013】9号)涉及总部经济相关奖励延期执行。

四、基础设施配套奖励:

投产后前三年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同等年亩均纳税数额的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奖励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价款。

五、产出效益保证金退还:

产出效益保证金按2万元/亩缴至开发区指定专户,达到《投资协议》约定要求的,在投产后三年分年退还。每年退还标准为当年实缴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一,退还总额三年累计不超过实际缴纳的产出效益保证金总额,三年到期退还后的留存余额自动转为建设配套费,不再退还。

六、招商引荐人奖:

1、入区工业项目在《投资协议》约定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大于约定固定资产投资60%的,由区财政对引进境内市外资金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的5‰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奖励,引进境外资金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的6‰一次性给予第一引荐人奖励。

2、新引进总部经济按第一年纳税总额的10倍折算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一次性给予5‰奖励第一引荐人。

3、由村委会招引的项目,按实际到位1000万元,奖励村委会7.5万元的标准执行。

七、镇街道招商引资或扩建迁移进入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执行桐政发【2015】28号文件精神,并比照执行上述优惠奖补政策。区内现有企业若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上项目需新增用地的,原则上老企业年亩均税收需达到5万元以上,享受优惠政策时需扣除签订《投资协议》时年度的税收基数。

八、凡入区企业在引进人才和其他经营层面,均享受中央、省、安庆市、本市制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但在兑现有关奖励资金时原则上同一政策不重复享受。

九、一事一议入区企业由开发区另行制定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不重复享受上述优惠奖补政策。

十、本政策税收指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包含土地使用税等。

十一、本政策第一引荐人指第一次引荐投资商的联系人,不包括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十二、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十年。以往奖补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执行就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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