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我省对应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省级3项、市级1项、县级2项、省市县共有5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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