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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81条!每一条都是奖补_桐城人才网

来源:桐城招聘网 时间:2019-02-14 作者:桐城招聘网 浏览量:

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81条

1.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可由当地政府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6号)

2.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或国家规定的方式,省统一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皖发〔2018〕6号)

3.从2019年起,省财政统筹新增10亿元设立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各地应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皖发〔2018〕38号)

4.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壮大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前3位的“排头兵”企业,打造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皖发〔2018〕38号)

5.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200万元。(皖发〔2018〕38号)

6.积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争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尽快落地,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70万元的奖励。(皖发〔2018〕38号)

7.加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发〔2018〕38号)

8.设立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为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纾困,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皖发〔2018〕38号)

9.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皖发〔2018〕38号)

1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或企业间用工调剂的,根据服务成效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1.对在小微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岗位质量。(皖办发〔2018〕45号)

12.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设备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皖办发〔2018〕45号)

13.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规范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最高1200万元的补助。加快建设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皖办发〔2018〕45号)

14.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5.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培养费用6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对开展转岗培训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6.对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皖办发〔2018〕45号)

17.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培养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皖办发〔2018〕45号)

18.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皖投资设立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新设或迁入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企业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安徽的,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0.5%,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财政奖励(5年内迁离安徽的,相应扣回奖励资金)。(皖办发〔2018〕45号)

19.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财政奖励。(皖办发〔2018〕45号)

20.对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安徽省内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达1亿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以及其子基金政府股权投资部分)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被投资企业当地财政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省对各地吸引私募基金落地及投资安徽企业,根据绩效情况实行后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皖办发〔2018〕45号)

21.围绕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加快重化工、重污染企业搬迁,大力清理整治长江岸线,加强重点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天然林资源保护力度,大力营建长江防护林。建立健全企业搬迁补偿机制,梳理搬迁企业名单,组织制定搬迁计划,做到“一企一策”,加快落实迁建条件。(皖办发〔2018〕45号)

22.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予以补偿。(皖办发〔2018〕45号)

23.对成功在“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及所在地财政分别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金额不超过70万元。(皖政〔2018〕55号)

24.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7〕51号)

25.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2017〕51号)

26.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皖政〔2017〕51号)

27.补助研发生产设备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7〕51号)

28.补助研发试制投入。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皖政〔2017〕51号)

2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7〕51号)

30.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7〕51号)

31.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

32.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皖政〔2017〕51号)

33.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其中:一等奖10个,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20个,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30个,各奖励10万元;优秀奖40个,各奖励5万元。(皖政〔2017〕51号)

34.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

35.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与工业强基项目设备购置补贴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7〕53号)

36.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皖政〔2017〕53号)

37.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皖政〔2017〕53号)

38.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皖政〔2017〕53号)

39.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0.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41.对省认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安全和信息化改造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7〕53号)

42.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皖政〔2017〕53号)

43.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企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7〕53号)

44.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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